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張智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6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張智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