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志強、賀欣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賀欣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 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806,861元,自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9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 他約定條款為證。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806,861元不為繳 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