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呂佳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呂佳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