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曾鈺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鈺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870元,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1期,按月攤還本金2,537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期當 期收取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3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3,111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1)。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