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蕭紘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蕭紘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30,000元,約定期限84期並於115年11月13日清償完 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4.000固定計息,暨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9年9月13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891,360元未還,依債務 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