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吳泰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泰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