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葉子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曾廣平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曾廣平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惟被繼承人曾廣平於民國108年4月28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其親屬會議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曾廣平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曾廣平於108年4月28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其女曾映華尚存,且曾映華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曾廣平之繼承繼承權業經駁回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26號、108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拋棄繼 承事件等卷宗查核無誤,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紀錄在卷可稽,足見被繼承人曾廣平仍有法定繼承人,尚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