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何富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85號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何富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富榮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富榮之設籍地址現為基隆○○○○ ○○○○暖暖辦公室,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相對人何富榮現設籍於基隆○○○○○○○○暖暖辦公室,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設籍於基隆○○○○○○○○暖暖辦公室,形式上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已陷於不 明之狀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