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施慧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3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施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7,657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9,653元自民國95年7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