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陳禹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基小字第2477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曾坤煌 被 告 陳禹希 上列當事人109 年度基小字第2477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上午9時22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80元,及其中新臺幣33,670元自民國95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 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