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5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 徐瑋駿 被 告 連 震 陳 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五、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一五、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