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6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呂建達 被 告 謝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美娥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美娥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美娥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