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鄭桂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65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被 告 鄭桂美 籍設基隆○○○○○○○○○暖暖辦 公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