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明、黃麗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67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黃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