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潘代鼎、蔡玉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843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蔡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