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3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林佳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30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林佳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1,790元及利息,查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被告戶籍地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復無客觀事證可認被告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