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吳文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文進 吳太郎 吳倪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於起訴狀上所陳報之新臺幣( 下同)149萬3,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