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志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素貞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06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