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陳慶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陳慶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觀諸卷附原告提出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第18條載稱:「本借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