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張貽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貽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趙啟漢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趙起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科進行調解,雙方成立調解,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500元在案。爰請求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09年7月27日係以吃夠夠企業社(合夥商號)為相對人,向基隆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嗣於109年7月27日成立調解,此有本院調閱向基隆市政府調閱聲請人聲請調解案卷可稽,是以聲請人達成調解之相對人應為吃夠夠企業社,並非趙起漢個人,聲請人主張其與趙起漢成立勞資爭議調解,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勞工法庭法 官 王翠芬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