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桂松、吃夠夠企業社、趙起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桂松 相 對 人 吃夠夠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趙起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達成合意,資方同意勞方所有請求,依法給付6月工資新臺幣貳萬捌仟元、7月1日至7月9日新臺幣捌仟捌佰 捌拾元、資遣費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陸元,總額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柒拾陸元。資方應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前以現金方式給付勞方」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吃夠夠企業社間因勞資糾紛,經財團法人基隆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關於工資及資遣費之爭議,前經財團法人基隆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於109年7月22日進行調解,而成立如主文所示調解方案之內容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如調解方案所示。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調解結果中「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因未據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而不在本件聲請範圍,附此指明。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