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 請 人 高翊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趙啟漢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趙起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成立調解,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每月新臺幣(下同)43,000元在案。爰請求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於109年7月17日係以吃夠夠企業社(合夥商號)為相對人,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嗣於109年7月28日成立調解,此有本院調閱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閱聲請人聲請調解案卷可稽,是以聲請人達成調解之相對人應為吃夠夠企業社,並非趙起漢個人,聲請人主張其與趙起漢成立勞資爭議調解,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當事人欄中對造人雖記載為「對造人趙啟漢(即吃夠夠企業社)」,然聲請人既係以「吃夠夠企業社、法定代理人趙起漢」為相對人提起調解,則調解相對人應為吃夠夠企業社,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記載顯有錯誤,聲請人應先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聲請更正後,方得以吃夠夠企業社為相對人,另對本院提出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勞工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