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萬吉地產行即林文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萬吉地產行即林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黃昱霖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19號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4,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