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簡調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訂定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調字第34號聲 請 人 黃定宇 相 對 人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訂定協議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工商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