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調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調字第396號聲 請 人 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郎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之姓名、 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