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調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調字第796號聲 請 人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相 對 人 英國莊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逸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