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 相 對 人 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玉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 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按:聲請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50,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