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OO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OOO 受監護宣告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受監護宣告人○○○前經本院以1 09年度監宣字第6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茲因受監護宣告人目前住院中並由看護照顧,諸多醫療均須自費,之後出院亦須申請看護照護,醫療費用支出龐大,故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請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供照護之需,爰依民法 第1101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三軍總醫院醫療、住院費用收據、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監宣字第69號家事卷宗查核屬實 ,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之醫療照護費用支出龐大,故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之利益相符 ,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就處分之財產應妥適管理及使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蕭利峰 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坐落或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655.98 3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