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4,67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