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7號原 告 李宛諭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詹枝明等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係載「被告廖詹枝明、頂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及林上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200,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則係載「被告廖詹枝明、吳金姐、盧廖鳳鑾、林惠真、林媛真、汪淑慧、汪怡甄、汪家達、周廖詹麗雲、廖詹枝瑞、汪淑瑩、林淑真應給付原告10,200,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客觀預備合併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7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若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