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周秋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 訴字第452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萬8,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