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張嘉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6號 被 上訴人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偉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伍君媛律師 上 訴 人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張嘉偉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喪 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業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12年6月7日 變更為張嘉偉,有基隆市中正區公所公函可稽,故本件訴訟程序於原審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被上訴人嗣於113年5月20日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有理由,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