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號原 告 黃健治 通訊處: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923 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並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公示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公示送達網頁資料、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