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良蕙、黃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良蕙 黃 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預納,逾期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黃花應提 出持有100,000股之其他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