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王蘇明霞、新北市金山區漁會、許國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蘇明霞 相 對 人 新北市金山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許國亮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7號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 守,專以筆錄證之;同法第213條之1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明揭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筆錄。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參諸前開規定之立法理由,可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乃明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訴訟,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字第1572號審理中,因 聲請人於二審增加洪巧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並未參與一審訴訟程序,訴訟代理人為瞭解兩造於原審言詞辯論程序主張之詳細內容,認有必要聲請付予一審民國109年7月1日、109年8月5日、109年9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俾利於第二審訴訟程序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聲請意旨僅泛稱為瞭解原審言詞辯論程序主張之詳細內容等情,尚屬空泛,並未具體說明何以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難認聲請人已表明其所欲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何。從而,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與前開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