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御姿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聖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御姿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3,8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已辦妥所有權登記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