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唐肇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漢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7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