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怡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泫宇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