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張庭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