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彭仕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78元,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