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張庭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 告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積欠110年1月至4月服務費新臺幣( 下同)95萬6,000元,經被告提出答辯狀抗辯已繳納110年1月、2月服務費47萬8,000元,原告繼於110年12月29日提出民事爭點整理狀,追加請求110年5月服務費23萬9,000元,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計為11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繳納之1萬0,460元,尚應補繳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請求110年5月份服務費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