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邱垂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邱垂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10年5 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湯惠芳 附表: 股票:110年度除字第13號 編 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股 數 備 考 1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000 2 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