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訴訟代理人 張威澄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 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8月7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10月16日 1,850萬元 KE0000000 支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