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余菘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余菘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余菘霖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8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6日止累計786,154元正未給付,其中780,478元為本金 ;5,58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6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0478元 余菘霖 自民國111年06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7%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