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吳簡瑩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簡瑩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簡瑩瑛於民國93年0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