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107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許佩貞 被 告 杜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1年6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因故有展延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1年6月30日下午4時3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