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彭武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1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蔣青蕓 被 告 彭武盛 最後籍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四‧八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九七○四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