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游睿田、花旗、莫兆鴻、陳正欽、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林光明、許振義、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丁振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游睿田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代 理 人 許振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游睿田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11年3月31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9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