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麗玉(即林樹錦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8,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