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鄭貞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健治等人因111年勞訴字第19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6,81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謝佩芸